一名納稅人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9項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被判即時入獄一個月及兩星期。

現年52歲的被告,承認9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在2007/08至2015/16課稅年度的報稅表上簽署,而無合理理由相信該等報稅表內就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及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的資料為屬實,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d)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有關的課稅年度,就其父親虛報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並就其母親虛報供養父母免稅額/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被告在2007/08至2012/13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聲稱其父親在該6個課稅年度與她連續全年同住。

此外,被告亦在2010/11至2015/16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聲稱其母親在該6個課稅年度通常在香港居住,及被告在每一年度內給予其母親不少於1.2萬元的金錢作生活費。在其中4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被告更聲稱其母親與她連續全年同住。

稅務局經調查後發現,被告的父親在有關的課稅年度,經政府買位計畫已入住安老院,並非與被告同住;而被告的母親早於2009年5月已離開香港,同年9月在加拿大去世。被告在9個課稅年度,以虛假資料申索的供養父母免稅額及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合共56萬元,所涉及的稅款總額為8.333萬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3年和罰款5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3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