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反對律政人員可任資深大狀 鄭若驊:修例符合公眾利益
07月07日
條例將於下星期三提交立法會審議。大律師公會發表長達5頁的聲明,指主要意見認為政府的建議,忽略資深大律師的委任制度,與傳統安排概念上完全不同,形容有關建議是「部門內部的升遷制度」。
公會指,傳統安排上,資深大律師的委任制度是希望建構行內備受肯定的領袖,獲委任後以專業知識及獨立身份,按大律師公會的《行為守則》服務大眾。但若按政府提出的建議,該批有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人士,他們並非大律師、非公會會員,不受制於公會的《行為守則》。而且,他們要留在政府工作,才可保留資深大律師名,屬受僱於政府,有違資深大律師獨立行事、以公眾利益為依歸的形象。
公會強調,不能接受律政司的修例建議,若政府希望肯定律政人員的工作表現,可以考慮創立新的職級,如高級政府訟辯律師、資深政府訟辯員等職位。
公會又指,律政人員3個月實習期不可或缺,有助在政府工作的律政人員,更了解私人執業的情況。
鄭若驊指,律政人員向來沒有區分律師或大律師的職能,修例可讓合資格的律政人員獲公平認可,亦符合選賢任能的原則及公眾利益,對私人法律執業者權利沒有影響。她又表示,律師會及部分法律團體已表明支持修例建議,會繼續與大律師公會保持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