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刺警】港大學生組織一度哀悼死者 江樂士斥侮辱司法挑釁市民
07月09日
江樂士接受本報查詢時直言「對於一個學生組織來說,它感謝試圖謀殺警察的人是一種犧牲,這意味著一種變態的心態,這不僅令大學反感,而且讓所有重視法治的人都反感。」
該動議還向學校和其他年輕人發出了一個卑鄙的信息,就是縱容暴力的人為香港做出了「犧牲」,並值得表揚。這可能會促使其他人去效仿。
江樂士指,該動議試圖賦予那些企圖殺害、傷害或以其他方式傷害警察的人合法性,這顯然是不能容忍的。港大除了譴責學生會外,還需要考慮對他們作出處分,因為他們違反了大學的校訓「明德格物」(智慧和道德),他們不但令自己蒙羞,還令整個學生會蒙羞,玷污了大學的名聲。
問題是參與提出動議的人是否參與了煽動活動。 煽動叛亂當然是《刑事罪行條例》(第 10 條)下的罪行,煽動意圖有多種定義,其中之一是意圖引起仇恨或蔑視司法(第 9(c) 條) ,另一個是意圖在不同階層的人口之間促進惡意和敵意(第 9(e) 節)。將這兩條法例應用於我們所理解的事實,企圖將針對在香港維持治安的警務人員的暴力行為合法化,可以說是一種仇恨或蔑視司法本身的意圖 ,違反第 9(c) 條; 此外,企圖毒害年輕人和容易上當受騙的人,以產生對警察的敵意,可以說是企圖在不同階層的人口之間煽動敵意和敵意。 有鑑於此,有理由懷疑可能犯了煽動叛亂罪,警方當然可以對此進行調查。
江樂士強調,「煽動叛亂是最明顯可能觸犯的行為,但根據 《港區國安法》確定犯罪會更難,因為根據這些事實,煽動顛覆、分裂國家或恐怖主義並不容易。」
《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意圖指,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任何人作出或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刊印或發布煽動刊物,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