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4年前在參選特首時,在政綱列明會修改《防止賄賂條例》以涵蓋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早出席立法會答問大會時表明會「走數」,因此舉會削弱特首的憲政地位,她還不希望未來的特首會作同樣修訂。

林鄭月娥早上回應熱血公民議員鄭松泰的提問時表示,「沒錯,我在競選期間,以及在第一份施政報告,都說會願意去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第3條及第8條適用於行政長官。至今日無做到,也不會做,我相信未來的行政長官也不該做,因為這是衝往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

她續指,到現在大家應很清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向中央負責的官員,當然也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她稱「這個項目一定『走數』,我不會任內,正如我之前所講,也不希望未來的特首,會去修訂這條《防止賄賂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