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內地演員吳京起訴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戰狼公司」)侵犯其肖像權、姓名權一案有了最終結果,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二審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戰狼公司須賠償吳京經濟損失34萬元(人民幣,下同)、公證費2000元,合計34.2萬元;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使用並回收、撤除、銷毀含有吳京肖像和姓名的產品和宣傳品;在其經營的網店首頁顯著位置,連續七天刊登聲明向吳京道歉。

判決書披露,2020年6月,吳京得知戰狼品牌公司未經其許可,將其肖像用於該公司生產銷售的「戰狼檳榔」外包裝中,包裝袋內也放入了帶有其肖像的兌獎卡,外包裝和兌獎卡上均標注有「電影《殺破狼》主演吳京助力戰狼品牌」字樣。「戰狼檳榔」在該公司經營的淘寶店舖售賣,在抖音平台上有用戶發佈上述帶有其肖像的產品宣傳。

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認為,戰狼公司使用的圖片是吳京的個人照片,照片展示了吳京面部正面形象,具有高度識別性,戰狼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吳京肖像權、姓名權的侵害。且吳京作為知名演員,其肖像、姓名具有一定商業價值。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法院做出上述一審判決。

據悉,戰狼公司成立於2019年5月,經營範圍包含企業形象策劃;會議及展覽展示服務;企業品牌管理;品牌形象設計及策劃等,由楊慶峰、何丹共同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