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今日(七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二○一九年的一場政治風波,香港市民以至每一位熱愛香港的人都飽受「黑暴」侵擾。暴力,除了看得見的實質肢體暴力外,還包括一些將個人資料武器化的「起底」暴力。一些無恥之徒,意圖透過公開其他人的個人資料,令別人產生恐懼和不安,甚至威嚇令人不敢伸張正義。受害人的名字、身份證號碼、電話、住址、車牌號碼、甚至家人資料在網上被公開,令他們本人和家人飽受欺凌和滋擾。「起底」的人將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連同威脅或恐嚇的字句一同發布,例如在網上平台上載家長和幼童的相片及個人資料,並揚言會攜帶麻包袋接小童放學,意圖威脅及恐嚇當事人。我們甚至留意到有「起底」的人在發布受害人個人資料時,慫恿其他人一同行動,例如呼籲其他人去受害人的住所對受害人作出「慰問」,令受害人擔心自己及家人的安危受損,甚至有人有家歸不得。這些「起底」暴力行為在過去幾年越來越猖獗,越來越惡劣。身處一個文明的社會,我們絕不能容忍這些危害他人的卑劣行為。

  政府和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一直致力打撃「起底」行為。自二○一九年六月至二○二一年六月,私隱公署共處理超過5 800宗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起底」個案,並341次主動聯絡18個相關網站、社交平台或討論區的營運商,要求移除6 380條涉及「起底」的連結。儘管我們已不遺餘力打撃「起底」行為,現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並無設有特別針對「起底」行為的罪行,因此在調查、執法和檢控方面都遇到不少挑戰,加上私隱公署移除「起底」連結的要求在法律上並不具強制性,以致只有大概七成「起底」連結在私隱公署要求下被移除。政府有必要盡早立法針對性地打擊「起底」行為,以保障市民大眾的個人資料私隱和身心安全,因此我們在今年五月在政制事務委員會就政府修訂的方向諮詢立法會議員的意見。

  在參考了不同地方規管「起底」的法例,例如澳洲的《提高網絡安全法2015》、新西蘭的《有害電子信息法2015》、新加坡的《防止滋擾法》等,並聽取議員就修例提出的意見後,我們今日向立法會提出《條例草案》,針對性地打撃「起底」的惡劣行為。而修訂範圍主要涵蓋三個範疇:

  首先,我們建議在《私隱條例》中引入特別針對「起底」行為的罪行。新加入的「起底」罪行,由過去的未經「資料使用者」的同意下公開「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直接改為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的披露。此外,《條例草案》同時擴闊《私隱條例》第64(2)條涵蓋的範圍至「資料當事人」的家人,藉此針對性地處理「起底」內容對「資料當事人」及其家人所帶來的傷害,進一步加強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

  同時,我們亦接納了議員就「造成心理傷害」在舉證時有實質困難的意見,建議引入兩級制的「起底」罪行。第一級罪行在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披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只要披露者意圖或罔顧該披露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的傷害,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處第六級罰款(即100,000元)及監禁兩年。而第二級罪行則為當披露有關個人資料對相關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造成可證明的指明傷害,再加上第一級罪行的犯罪元素,即構成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被處罰1,000,000元及監禁五年。兩級制「起底」罪行以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有否蒙受指明傷害去釐定案件的嚴重性,這做法並不罕見,亦非今次《條例草案》所獨有,在其他本地法例,例如在《侵害人身罪條例》中,襲擊罪行亦會以有否造成真實身體傷害去釐定案件的嚴重性。

  就指明傷害的定義,我們參照了海外相關法例,以及早前法庭就「起底」行為所頒布的禁制令中所涵蓋的範圍作出修訂。《條例草案》中建議的指明傷害,是指(i)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ii)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iii)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iv)該人的財產受損。

  第二方面,為令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在處理「起底」個案時賦有合適執法能力以杜絕有關行為,《條例草案》將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和檢控的權力,包括要求任何人提供相關文件、資訊或物品協助調查;申請手令檢取電子器材或進入處所搜證,以及行使截停、搜查和拘捕的權力等。有關做法令私隱公署能夠以一條龍方式跟進「起底」個案,有助加快對「起底」個案的調查及檢控。草案中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的權力與警方現時處理有關案件的刑事調查權力大致相若。

  第三方面,《條例草案》將賦予私隱專員發出停止披露通知的權力,以有效阻止「起底」訊息進一步的傳播。當私隱專員有合理理由相信(i)被披露資料者是香港居民或身處香港,及相關披露並未獲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而(ii)披露者意圖或罔顧有關披露會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私隱專員可要求有能力就該訊息採取停止披露行動的人士,在指定時限內停止或限制披露涉嫌「起底」的訊息。停止披露通知的目的是盡快阻截進一步散播有關個人資料,減少對受害人的傷害。我們強調停止披露通知是針對「起底」訊息,而非針對任何服務提供者,因此並不會對言論自由構成任何影響。另外,參考之前律政司的做法,《條例草案》亦賦予私隱專員權力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阻止社會上針對特定人士大規模或重覆地進行的「起底」行為。

  自《條例草案》上星期公布以來,坊間都對草案有不少討論。我高興見到,社會整體而言認同「起底」是不能容忍的行為,但對於一些偏頗,甚至無中生有的批評,我在此亦藉此機會作出回應和澄清。

  最近,一些海外媒體,借此《條例草案》大做文章,表示一些海外網絡服務平台會因這項立法而停止在香港提供服務。雖然亞洲互聯網聯盟已公開澄清表示,旗下成員無意撤離香港,但部份海外媒體仍然繼續炒作。特區政府、私隱專員與亞洲互聯網聯盟一直保持良好溝通,聯盟部分成員在《條例草案》公布前,對一些細節有疑問是可以理解的。我們已經向聯盟詳細解釋修例的目的和內容,亦一再強調,法例主要針對惡意「起底」的人和訊息,而非針對任何服務提供者;要求移除「起底」內容的停止披露通知,亦只會向有能力就該訊息採取行動的人士發出,如果這些企業在香港的員工只負責一般市場推廣或行政等工作,沒有權限對這些「起底」內容採取行動,他們不用亦不需要就有關法律責任過分憂慮。另外,亦有業界表示關注所謂「封網」的問題,私隱專員已經明確表示,根據過去兩年經驗,當發現有「起底」訊息時,會先要求有關網絡平台刪除「起底」內容;若有關平台不合作,才會考慮聯絡網絡服務供應商,進一步要求移除部分或整個網站。而按過去兩年的經驗,相關的情況甚少出現,一般有「起底」內容的資訊平台,都十分配合將有關內容刪除。為徹底保障「起底」受害人,修訂條例需要涵蓋相關權力以在需要時可以作為移除「起底」內容的方法。在此必須強調的是,即使「封網」,所指的是封閉個別載有「起底」內容的網站,而非封鎖互聯網上的資訊流通。

  至於新聞界關注《條例草案》會否影響新聞自由,又或者新聞工作者在報道時會否誤墮法網的問題,我們已一再強調,這《條例草案》在保障私隱和保障言論自由之間已取得合理平衡,市民大眾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所獲得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及資訊流通以至合法的新聞活動都不會受到任何影響。一直以來,《私隱條例》第64條已列出可援引的免責辯護,當中包括防止或偵測罪行、新聞活動等。這些免責辯護在今次修例中並沒有任何改變,合法和符合公眾利益的新聞活動仍然受到《私隱條例》第64條的免責辯護條款所保障。

  部分新聞業界人士亦曾經提出,要求給予傳媒絕對的「豁免」,這是不可行的。給予傳媒行業絕對豁免,等如讓報章或其他媒體可以任意公開任何人士的個人資料,不論其目的,不論這些資料是否符合公眾利益,都不受約束,我們認為這並非言論自由和保障私隱的合理平衡,亦不符合公眾利益,更不符合法庭就新聞自由和合法新聞活動所訂下的原則。事實上,過往亦有傳媒因不恰當公開某些人的個人資料而入罪的案例,證明目前採取較平衡的做法是有必要的。

  最後,有人質疑《條例草案》是公權力的無限擴張。我想反問一句,市民的個人資料被公開,連家人、小朋友也不放過,令他們惶恐度日,小朋友上學都要提心吊膽,這些侵犯別人私隱甚至對別人造成實質傷害的所謂「自由」,是否已經超越了社會道德的界限、又是否需要受到適當制約呢?是否因為有人跟你政見不同,就要白白承受這種「起底」暴力的壓迫和欺凌呢?如果面對這種情況,政府都不聞不問,不作處理,任由市民的合法權益受到無盡踐踏,那又是否符合市民的期望呢?社會所賦予我們的公權力又有何作用呢?
  
  歸根究底,目前法例的不足以致未能有效阻止「起底」行為是大家有目共睹的,而盡快作出修補亦是急市民之所急,我們建議賦予私隱專員更大的權力,更是經過深思熟慮,為了更有效保障市民的私隱,在私隱專員行使權力時也已有適當制約。《條例草案》的內容,包括罪行的定義、私隱專員所賦予的權力等,其實在國際間都不是甚麼新鮮事物,因為有不少條文在考慮制訂時已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例如強制移除有害訊息的權力,澳洲、新西蘭都有類此的機制。

  在座各位,相信不少也是這一股「起底」歪風下的受害者,如果此歪風不除,最終整個社會都會成為受害者,每個人都得不到適當保障,每天提心吊膽活在惶恐之下。因此,我們實在有必要作出法例保障,讓每名市民不論年齡、性別、種族、背景和階層都獲得同等的保障,以杜絕社會上的「起底」行為,構建和諧社會。

  主席,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打撃「起底」行為,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爭取盡快通過《條例草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