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國衞:法例拒刪起底私隱才「封網」 一般員工毋需過慮
07月21日
他又提到,有業界表示關注所謂「封網」的問題,私隱專員已經明確表示,根據過去兩年經驗,當發現有「起底」訊息時,會先要求有關網絡平台刪除「起底」內容;若有關平台不合作,才會考慮聯絡網絡服務供應商,進一步要求移除部分或整個網站。而按過去兩年的經驗,相關的情況甚少出現,一般有「起底」內容的資訊平台,都十分配合將有關內容刪除。為徹底保障「起底」受害人,修訂條例需要涵蓋相關權力以在需要時可以作為移除「起底」內容的方法。即使「封網」,所指的是封閉個別載有「起底」內容的網站,而非封鎖互聯網上的資訊流通。
至於新聞界關注修例會否影響新聞自由,又或者新聞工作者在報道時會否誤墮法網的問題,政府已一再強調,修例在保障私隱和保障言論自由之間已取得合理平衡,市民在《基本法》和《人權法》中所獲得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及資訊流通以至合法的新聞活動都不會受到任何影響。《私隱條例》第64條已列出可援引的免責辯護,當中包括防止或偵測罪行、新聞活動等。這些免責辯護在今次修例中並沒有任何改變,合法和符合公眾利益的新聞活動仍然受到免責辯護條款所保障。
他又表明,部分新聞業界人士亦曾經提出,要求給予傳媒絕對的「豁免」,這是不可行的,因此等如讓報章或其他媒體可以任意公開任何人士的個人資料,不論其目的,不論這些資料是否符合公眾利益,都不受約束,政府認為這並非言論自由和保障私隱的合理平衡,亦不符合公眾利益,更不符合法庭就新聞自由和合法新聞活動所訂下的原則。過往亦有傳媒因不恰當公開某些人的個人資料而入罪的案例,證明目前採取較平衡的做法是有必要的。
對於有人質疑修例是公權力的無限擴張。他反駁,市民的個人資料被公開,連家人、小朋友也不放過,令他們惶恐度日,小朋友上學都要提心吊膽,這些侵犯別人私隱甚至對別人造成實質傷害的所謂「自由」,是否已經超越了社會道德的界限、又是否需要受到適當制約;是否因為有人政見不同,就要白白承受這種「起底」暴力的壓迫和欺凌。如果面對這種情況,政府都不聞不問,不作處理,任由市民的合法權益受到無盡踐踏,那又是否符合市民的期望;社會所賦予政府的公權力又有何作用。
曾國衞重申,目前法例的不足以致未能有效阻止「起底」行為是大家有目共睹的,而盡快作出修補亦是急市民之所急,政府建議賦權經過深思熟慮,為了更有效保障市民的私隱,在私隱專員行使權力時也已有適當制約。修例的內容,包括罪行的定義、私隱專員所賦予的權力等,在國際間都不是甚麼新鮮事物,例如強制移除有害訊息的權力,澳洲、紐西蘭都有類此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