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火器及彈藥(槍械宣布)(修訂)規例》將於今年11月1日生效。相關規例生效後,指定的火器(即真槍)元件,包括身管、槍膛、子彈輪、槍架、槍身、機匣、槍閂、槍栓,以及槍膛尾部用作容載發射的壓力之其他裝置,即屬《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槍械」定義的範圍內。

任何人士如於有關規例生效前已管有有關真槍元件,必須於今年10月31日或之前,向警務處處長提交相關的牌照申請。相關人士如欲處置該真槍元件,亦可於今年10月31日前授權警務處處長接收和處置該真槍元件,或向持牌的槍械經營人/射擊會/個別人士交出該真槍元件。

逾期辦理者,有機會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下的「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