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昨拘捕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名成員,涉出版3本兒童繪本而觸犯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前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在電台節目表示,刑事罪行第10條下,對於何謂煽動的文字或煽動的刊物,沒有一個法定解釋,而且有關刑事罪行條例所指的罪行很多,律政司檢控時,須向被告說明觸犯那項行為,而不能漁翁撒網式檢控。

熊運信指,法庭會客觀地看相關文字或刊物會否構成煽動,控方亦要證明被告煽動了甚麼行為,證明被告是否有意圖煽惑他人作非法行為等。他指,如被告指出有關文字或圖像屬真誠批評,希望指出政府施政犯錯、司法缺點等而令當局糾正,他認為這可成抗辯理由,但他強調,這不能作免責聲明,要視乎刊物的整體、上文下理等,「不能吠完人又解說是善意批評」。他指,控方亦有責任搜證,推說被告此抗辯理由是謊話。

至於管有相關刊物是否違法,熊運信指,控方要證明管有者清楚知道該刊物屬煽動物品,且無合理辯解為何管有該刊物,才算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