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就引用《公司條例》委任審查員會見傳媒。他指,將引用《公司條例》第841條(2)及(3)委任立信德豪審計部董​​事總經理陳錦榮為審查員,調查壹傳媒有限公司事務,半年內需提交最終報告。

陳茂波表示,調查範圍包括集團事務是否以損害成員利益,意圖欺詐公司債權人;集團的高級人員有否按個人利益處理公司事務,導致公司公眾股東蒙受損失;高級人員是否涉及對公司成員或債權人作出欺詐失當行為;壹傳媒有否向股東作出全面、充分和及時的披露;高級人員是否無履行應盡責任或履職時有疏忽;壹傳媒和前主席黎智英之間的借貸和還款是否真實,按公平原則和正常業務需要進行;壹傳媒作為上市公司,管治是否健康;以及他作為財政司長,如果按照法例對董事作出取消資格令,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陳茂波指,該公司於今年5月出公告,聲稱公司流動資金充裕,可以應付同年4月起18個月運作,惟當保安局局長6月被凍結3間子公司約1800萬元銀行結餘時,壹傳媒在不足一星期內,宣布其中一間主要子公司的出版業務需要終止。

其次,壹傳媒未能依照上市規則公布其初步年度業,並於同年7月首次披露,該公司於4月1日提前向主要股東償還1.5億元的貸款,令公司現金急劇減少。根據壹傳媒過往年報,相關貸款尚未到期,令人懷疑公司是否有意圖欺騙債權人。

陳茂波續指,壹傳媒高級人員於今年4月被控與使用該子公司用地有關的欺詐罪。此外,於2020年底及2021年中,壹傳媒3間子公司及其高級人員,因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幾項嚴重罪行被控,令人懷疑壹傳媒事務是否按高級人員個人利益處理,並因此令公眾股東蒙受損失;同時令人關注壹傳媒是否出現嚴重管理失當、尤其高級人員是否涉及上述犯罪或者不當行為,以及在防止有關事情及保障債權人利益上是否盡職。

調查員會對壹傳媒進行調查,並就以上事項作出結論及提交報告。

根據《公司條例》第841條(2)及(3),財政司司長如覺得有情況顯示,某公司是為欺詐或非法目的而組成;該公司的事務正以或曾以不公平地損害普遍成員或某名或某些成員的利益的方式處理;有人正在或曾經出於欺詐該公司的債權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債權人的意圖,而處理該公司的事務;或有人正為或曾為任何其他欺詐或非法目的而處理該公司的事務;或有情況顯示關涉該公司的組成或其事務的管理的人,在該公司的組成或管理方面,對該公司、其成員或其債權人作出欺詐行為、失當行為或其他不當行為,可委任一人調查該公司的事務。財政司司長除非信納委任審查員調查某公司的事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否則不得作出該項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