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男生於前年《禁蒙面法》示威中在黃大仙管有一支雷射筆,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他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6個月。辯方的求情信指,被告有悔意,為人有毅力和盡責。

被告還柙期間涉管有未獲授權的物品,辯方於庭上解釋,該為一包過期花生,被告當時沒有為意其沒有寫上他的編號,一時不小心下違規。被告亦被指曾吸食大麻,辯方強調他沒有成癮,只是在朋輩影響下而以此方法減輕受審期間的壓力。

裁判官梁嘉琪的判詞中指,醫生判斷被告為毒品依賴者,不適合入勞教中心,且考慮到武器屬同類中的最高級別,可對人體造成直接傷害。而案發當日有約千人聚集,其中有人攻擊警方及堵路,判刑須顯示被告須承擔法律責任,惟考慮到他初犯,以6個月量刑為起點,即時監禁。

辯方呈上多封被告家人、女友、同學、前僱主等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人品及性格良好;他的求學路上並非一帆風順,經毅進文憑考上高級文憑再考入恆大,證其為人有毅力和負責任。同案本多一名女被告曾善雯,她為被告之女友,早前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21歲男生葉志豪於前年10月5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對出行人天橋上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庭記者:湯璧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