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將「起底」行為訂為刑事罪,賦予私隱專員有權調查及檢控,亦設域外管轄權,違者最高可被罰100萬元及監禁5年,審議有關修訂的立法會修訂《私隱條例》法案委員會今舉行首次會議,民建聯議員梁志祥關注如有人在台灣作出「起底」行為,當局會否向有關人士發通緝令,認為如當局不通緝,條例便沒有「殺傷力」。

私隱專員鍾麗玲回應指,海外執法有複雜性,修例後有清晰罪行及刑責,如相關人士不移除涉事內容就要負上刑責,當局亦會聯絡海外對口單位,促盡量移除相關內容,至於刑責方面,則要視乎程度及性質。

對於條例賦予私隱專員如情況緊急,可在無手令下入屋搜查,及搜查疑犯的電子器材等,鍾麗玲表示,執法人員只會「望一望」有關電子器材,至於入屋搜查,必須要有法庭手令,如果在沒有手令下作出截查,主要涉及懷疑某人是疑犯,或差不多進行拘捕,再去檢視某人身上的電子器材是否有相關證據。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重申,如要搜查某人電子器材,必須具備多個條件,包括合理地相信有「起底」事件發生、有關資料在涉事電子器材中、並要在緊急情況下進行,而過程中只限相關訊息,並非整個電子器材的內容。在完成查閱後,執法當局要盡快撰寫報告給當事人檢視,他相信可平衡市民的權利及私隱 。他又指,修例只針對惡意「起底」行為,不存在以言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