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銀金融主席潘蘇通及旗下公司昨入稟高等法院,指3間內地公司違反「共同還款協議」及「合作框架協議」等協議,擅自更改協議用途,及沒有按協議把指定物業轉移予高銀,遂要求3間公司就違反協議,連本帶利作出賠償,惟入稟狀未有列明金額。

原告為高銀金融地產控股有限公司及潘蘇通,被告為深圳巿銀基宏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巿國威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及信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入稟狀指,原告於2016年3月1日與被告簽訂「合作框架協議」,原告另在2016年4月15日與被告簽訂「共同還款協議」,並為被告作個人擔保。雙方及後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6月28日期間,亦就有關協議簽訂及修訂書面協議。首兩名被告在沒有原告的同意下,更改「委托貸款協議補充協議」的用途,被告亦沒有按協議把指定物業轉移到高銀置業(天津)有限公司。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