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月13日多區出現示威活動,一名18歲男生涉在荃灣廣場外,管有兩支混合化學品的高度易燃液體。男生否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經審訊後今於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成。劉淑嫻裁判官指,一般人並不會攜帶大量易燃液體外出,加上案發時正值社運高峰期,被告背包內的噴漆及易燃液體必然有用作損壞物品的意圖。案件押後至8月27日判刑,以待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期間被告還押監房看管。

劉官裁決時指,雖然有個別警員處理證物的做法不理想,但認為無損證物鏈的完整性,亦接納各警員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而案發時只有一名男子跳過花槽逃跑,故裁定3名控方證人所看到的是同一人,即被告。

被告自辯時稱自己當時於荃灣廣場遺失銀包,本有打算向詢問處查詢,但沒有採取行動,其後因聽見有人大叫「防暴!走呀!」而跟著逃跑。劉官質疑被告案發時乃中六生,並非目不識丁,若遺失有重要文件的銀包,為何沒有向詢問處查詢或留低個人資料,直指其說法自相矛盾,拒絕接納其供詞。

被告何駿賢被控於前年10月13日在荃灣廣場外,管有1膠樽內含高度易燃有機溶劑144毫升六氫化苯及六氫化甲苯和108毫升異丙醇及0.02克不知名類二氧化矽固體、1玻璃樽內含高度易燃有機溶劑130毫升六氫化苯及六氫化甲苯和7毫升異丙醇及0.61克澱粉固體,以及1樽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上述物品摧毀他人財產。

法庭記者:凌子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