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男生涉背包藏易燃液體罪成 還押至8月27日候判
08月13日
劉官裁決時指,雖然有個別警員處理證物的做法不理想,但認為無損證物鏈的完整性,亦接納各警員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而案發時只有一名男子跳過花槽逃跑,故裁定3名控方證人所看到的是同一人,即被告。
被告自辯時稱自己當時於荃灣廣場遺失銀包,本有打算向詢問處查詢,但沒有採取行動,其後因聽見有人大叫「防暴!走呀!」而跟著逃跑。劉官質疑被告案發時乃中六生,並非目不識丁,若遺失有重要文件的銀包,為何沒有向詢問處查詢或留低個人資料,直指其說法自相矛盾,拒絕接納其供詞。
被告何駿賢被控於前年10月13日在荃灣廣場外,管有1膠樽內含高度易燃有機溶劑144毫升六氫化苯及六氫化甲苯和108毫升異丙醇及0.02克不知名類二氧化矽固體、1玻璃樽內含高度易燃有機溶劑130毫升六氫化苯及六氫化甲苯和7毫升異丙醇及0.61克澱粉固體,以及1樽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上述物品摧毀他人財產。
法庭記者:凌子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