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整治廣場舞噪音 違例者最高罰500元
08月17日
現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實施,目前提請人大審議的修訂草案,列明了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涉及違例的舉措,包括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有關活動區域和時段等規定,採取有效控制噪音措施,干擾周圍生活環境;或使用音響器材時,未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有關規定,產生過大音量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草案建議,任何人不聽從相關單位勸阻調解,將被執法部門處以警告並責令改正;如拒不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