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孟籍男及1印尼女做黑工 分別判囚22個月2周及15個月
08月27日
入境事務處調查人員於3月接獲警方轉介,跟進調查一宗有關非法勞工的案件。執法人員在觀塘一個停車場拘捕一名孟加拉籍男子(26歲),他當時正從事搬運工作。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該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及後的調查亦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一名涉嫌聘用他的僱主亦被拘捕。
此外,入境處調查人員本周二(24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在中環一間餐廳內拘捕一名印尼籍女子(37歲),她當時正從事洗碗工作。在檢查身分證明文件期間,她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及後的調查發現她為免遣返聲請人士。涉嫌聘用她的僱主亦被拘捕。
被捕的兩名非法勞工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接受僱傭工作。他們承認控罪,分別被判監禁22個月兩星期及15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15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會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