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江瑋議員辦搞電影會 民政署接投訴:若違規不發還酬津營運費
08月28日
根據《區議員及區議會轄下委員會成員操守指引》(《操守指引》)一般準則第3條,區議員行事的方式,不應使其處境可能有負市民對區議員在一般應有的行為準則方面的期望。在決定參與任何活動前,區議員須詳細考慮該活動的性質和內容是否會被視為與區議員的地位或聲望不符,令區議會的信譽受損。《操守指引》特別準則第7(a)條亦訂明,區議員不可將其所得的議員開支津貼及/或區議員辦事處,作與區議會事務無關的用途。
此外,根據《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區議會議員酬金、津貼和開支償還款額安排的指引》(《酬津指引》)第23段,區議員如以營運開支償還款額及其他實報實銷的津貼/開支償還款額支付辦事處的運作開支,須確保辦事處是用於執行區議會職務。區議員辦事處的日常運作,必須符合有關法例的規定,以及有關政府部門、專業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發出的指引。所有未能符合《酬津指引》的開支將不會獲得發還。
因應上述情況,民政事務總署已發信提醒朱江瑋應該遵守《操守指引》及《酬津指引》。如事實證明其區議員辦事處曾用作不合乎區議會職能的用途,相關的酬津及辦事處營運費用將不獲發還,而該區議員亦可能因違反其他法例而負上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