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勞審處裁斷未付欠薪 公司及董事罪成被罰款
08月30日
案情指,該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或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工資予1名僱員,以及沒有在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後14天內,根據判令支付約82,000元的裁斷款項予該名僱員。該公司所觸犯的上述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該名董事亦被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指,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公司董事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守《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僱員發放工資,以及按照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僱員裁斷款項。」處方亦不會容忍相關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