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利嘉閣一名地產代理,涉嫌沒有依從資料當事人的拒收直銷訊息要求,而繼續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違反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5G(3)條。被告經審訊後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罰1.5萬元。

案情指,私隱公署在2018年所接獲一宗投訴。投訴人透過利嘉閣購買物業,並向利嘉閣提供了他的姓名及電話號碼。投訴人其後於當年2月,向利嘉閣提出拒收直銷訊息要求,而利嘉閣亦確認已將投訴人加入其公司的拒收名單,不會再用電話聯絡投訴人作直接促銷。

然而,投訴人於同年11月,收到利嘉閣的一名職員的來電,查詢投訴人是否有意放售物業。投訴人遂向私隱公署作出投訴。私隱公署對投訴作初步處理後,認為事件涉及資料使用者未有依從投訴人拒收直銷訊息的要求,故將個案轉介予警方作刑事調查及考慮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