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OT遭開除入稟索賠40萬 法院判決雙方均不服
09月14日
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2016年,殷某入職某公司擔任融資租賃部大區總監。工作地點為深圳,離職前平均月入2萬7997元。2018年3月21日,公司以殷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周六及平時加班)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同年8月24日殷某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向殷某支付賠償金8萬4990元。雙方均不服,故轉至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審理,殷某提出訴訟稱,公司理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22萬3976元;並須支付2017年至2018年度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資差額1萬5446元;加班工資12萬9365元,上述三項累計36.86萬元。
據悉,殷某及公司均認可公司有日清日結會議及每周六周會制度,會議形式為語音會議。
一審法院認為,殷某簽字認可收到了該公司的《員工手冊》,該手冊作為單位的規章制度可以適用於殷某。殷某作為公司的的大區總監,明知公司有日清日結會議及周會的會議制度,在未經請假的情況下,多次不參加會議,在多次通報批評後仍不改正,且經通知後亦未參加其他會議,該情形屬於拒不執行合理工作安排的情形。
殷某稱因開會均在下班時間,公司並不認可開會為加班,故拒絕開會。庭審認為殷某作為勞動者應履行其工作職責,若認為屬於加班可以主張加班報酬,而非拒絕參加會議。公司其後給予殷某三次書面警告,並按照《員工手冊》中約定的方式以郵件方式送達。因此公司解除與殷某之間的勞動合同是合法解除,對殷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方面,庭審認為該公司認可每周六晚組織周會,雖然會議屬於語音會議,對參會者的地點不作要求,但是會議本身屬於勞動者的工作內容,會議期間不允許私自下線,需要聽取會議內容並發言,殷某參與周六周會應屬於加班。根據上述記載一審法院酌定為每周六加班3.5小時。公司應向殷某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8萬1416元。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須向殷某支付加班工資8萬1416元。惟雙方不服一審判決,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該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駁回上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