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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今日(18日)於將軍澳寶邑路巡邏期間,發現一名女子使用一輛未經登記的電動車,遂上前截查。

經初步調查,該名40歲姓周本地女子使用該電動可移動工具提供外賣服務,她涉嫌「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未有登記及未持牌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駕駛電單車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被捕,現正被扣留調查。

警方重申,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有機會造成致命交通意外。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均屬違法,一經定罪,除罰款外,更有機會被取消駕駛資格。

警方再次呼籲,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單車徑及行人路上使用,市民必須遵守相關法例。將軍澳警區會繼續在區內進行類似的突擊行動,以保障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