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集團高層涉在6年前發債時,謊報某證券行是配售代理,但實際配售代理卻是康宏代證券,涉案3名前高層及一名證券行經理被廉署控告串謀詐騙等罪。4被告今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暫委法官王興偉將案件押後至10月9日判刑,期間眾被告分別獲准以10萬或20萬元現金擔保。

王官在裁決中指,控方說法是法庭可以由此對第二及第三被告作出一個無可抗拒的推論:即她們二人知悉就涉案的債券配售事宜而言,康宏証券是實際配售代理,而鼎成只是一個幌子。

王官又認定各被告人在參與涉案債券配售的安排時,清楚知道鼎成只是一個幌子,用意是要掩飾康宏証券才是實際或真正的配售代理。她們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要繞過及避免觸發上市規則為保障整體股東利益而要求的披露及其它相關程序。

辯方在結案陳詞中提出,康宏証券有參與該上市公司債券的配售,該上市公司內幾乎人盡皆知;既然這是眾所周知的事情,那第二及第三被告又怎會想到鼎成只是一個用以掩飾或隱瞞康宏証券的幌子,又怎會有不誠實的用心呢。

王官認為這論據是不正確的。首先,部份公司員工知道康宏証券有參與該上市公司的債券配售,並不等於這些員工就知道該上市公司委聘鼎成只是一個幌子。這些員工顯然不會知道第一及第三被告在證人提及的會議上談及的事情,亦不一定知道鼎成其實是將該上市公司付出的佣金的98.5%交予康宏証券。另外,即使公司內有人意識到這所謂分配售代理安排可能涉及關連交易,不代表事情沒有違規,更不代表第二及第三被告在參與其事時就沒有不誠實。

另外,辯方在盤問若干證人及結案陳詞時亦強調,配售涉案債券對於上市公司是有利的。王官認為這與配售安排有沒有涉及關連交易;及各被告有否參與隱瞞,是完全不同的事情。配售對於上市公司有利不代表被告就沒有隱瞞,更不代表他們就沒有不誠實的用心。

王官認為各被告就涉案債券配售的作為(及不作為)明顯地是不誠實的。他們明知以鼎成作為掩飾,會令聯交所無法知道康宏証券才是實際真正的配售代理,導致他們無法執行他們各自在上市規則下的責任,致使該上市公司整體股東(及潛在投資者)的利益因而蒙受(或很可能會蒙受)經濟損失或使此等人士的經濟權益承受風險。

王官指四名被告協議隱瞞康宏証券的真正角色,藉以避免該上市公司之獨立董事及聯交所察覺,用意是繞過上市規則針對關連交易的要求。他們這樣做目的是甚麼呢?法庭判斷他們首要當然是讓康宏証券從中收取巨額佣金。

王官又認為同樣重要的是他們在達成協議時,明知使用這樣的手段會或很可能會導致該上市公司的整體股東(及/或潛在投資者)蒙受經濟損失或使他們的經濟利益承受風險。

王官裁決時指,首被告作為康宏理財的執行董事及集團主席財務總監,以及其專業背景,他必然知道康宏證券需要就本案關連交易在公告或年報上作出披露,但卻沒有這樣做,實際上責無旁貸,肯定他是蓄意隱瞞,甚至是整個安排的始作俑者。另外,首被告由此至終都是屬意由康宏證券負責配售涉案債券,直到發現這樣的安排會構成關連交易之嫌才引入鼎成。

至於次及第三被告,王官認為基於兩人於案發時的訊息對話,可肯定兩人乃清楚知悉鼎成只是被用作幌子,藉以掩飾康宏證券與康宏理財之間達成的關連交易,他們「半推半就」下參與安排兩間公司簽訂配售協議是不爭的事實。雖然沒有證據顯示他們亦有參與安排鼎盛與康宏證券的分配售協議,但二人明顯知悉有關委聘。

雖然次及第三被告並非康宏理財董事,沒有責任披露涉案關連交易,王官表示明白二人披露無門的處境,不過就指以他們的專業背景及職位,有責任將所知的披露予康宏理財的全體董事及股東,同時馬上停止參與有關安排,而不是視若無睹地配合執行,裁定二人在披露方面同樣是責無旁貸。

此外,第四被告代表鼎成全程負責處理涉案債券配售事宜,包括與首、次及第三被告就有關事項的初步接觸、以見證人身分簽訂配售協議等等。而第四被告明知首被告安排鼎成及康宏證券分別出任配售代理及分配售代理的真正用意,仍然與另外3名被告接洽及處理配售事宜,例如:安排3間公司分別簽訂配售及分配售協議、在配售開始後將康宏理財付予鼎成接近百分之99的佣金迅速交給康宏證券。

基於四名被告共同參與隱瞞康宏証券為涉案債券配售的實際配售代理,王官認為他們必然在事先達成協議,藉以避免康宏理財獨立董事及聯交所察覺,意圖繞過上市規則針對關連交易所要求的披露等,藉以讓康宏證券從中收取巨額佣金,終裁定4人所有罪名成立。

被告依次為康宏前執董麥光耀(45歲)、前首席財務總監被告陳麗兒(47歲)、前經理黃淑安(41歲)及鼎成證券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易明(49歲)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在於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27日間,串謀欺詐康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局、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即不誠實地使康宏金融發行債券時,委聘鼎成為配售代理,但安排鼎成與康宏證券簽訂配售代理協議,令康宏證券成為真正配售代理,隱瞞關連交易本質,令康宏證券收取逾49,600,680元。

此控罪的交替控罪為,4人隱瞞康宏證券是康宏金融的實際配售代理,意圖詐騙及誘使康宏金融委聘鼎成作為債券的配售代理,導致康宏金融、其股東及潛在投資者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或導致鼎成及康宏證券獲得利益。

麥、陳及黃另再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指他們在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前1月31日期間,一同串謀詐騙聯交所,即不誠實地隱瞞康宏證券是配售康宏理財發行債券的實際配售代理,而導致聯交所沒有向該上市公司就債券配售提出問題及要求該上市公司遵守相關的上市規則。

建立時間13:22
更新時間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