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毆打同居女友18歲女兒 倉務員囚10年6星期
09月23日
黎官判刑時指,根據於2000年11月出生的女事主X的創傷報告,X事後情緒低落、食欲不振、易怒、易發脾氣、睡眠質素差、經常發惡夢、無故哭泣,雖然現時情況有所改善,但X堅拒接受心理諮商治療。被告一直形容X是誣告他,而其同居女友即X的母親有血管疾病,希望盡早出獄照顧女友。
黎官認為X及X的母親分別視被告為父親及丈夫的角色,被告聲稱打罵X是代女友教導女兒,但被告兩度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性侵X,X懾於淫威而不敢反抗,被告亦曾以$100要求X與他發生性行為,但X均拒絕。而被告曾趁X熟睡時拍攝其胸部及陰部,但被告沒有反悔,以一己之慾性侵X,視X為洩憤對象,亦恐嚇X不要告知他人被性侵之事。黎官經考慮後就兩項強姦罪判囚十年,就兩項襲擊罪判囚六星期,刑期分期執行,合共判囚十年零六個星期。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