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湖州安吉縣,房東周某與租客王某2018年6月簽訂3年的《房屋租賃合同》 ,約定年租金50萬元(人民幣,下同)。雙方於2019年7月經法院判決解除租賃合同。2020年8月,周某起訴王某在出租屋內遺留大量垃圾,影響房屋再租賃,索賠因此而閒置單位一年的租金損失50萬元。法院調查發現,出租屋內堆積的垃圾,超出正常使用所產生的垃圾數倍,影響房屋再租賃。近日,法院判決王某立即清理垃圾,並支付15日的佔有使用費約20548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王某為經營需要可以進行必要的裝飾裝修,並約定合同解除時固定的裝飾裝修均無償歸周某所有,並未約定王某騰退房屋時需恢復原狀,故周某訴請要求王某恢復原狀並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判決出爐後,有網民質疑是否公平。有人覺得租戶退房之後要收拾乾淨,還原當初進來時候的模樣,有人則質疑房東租不出去單位,索賠50萬元是詐騙前租戶。有網民認為法院判決很公平,指50萬元是年租金,不是垃圾賠償費,房東以垃圾影響出租為由提出索賠,最後法庭判罰租客2萬多是15天的佔用費,指這點垃圾請個專業清潔公司很快就可完事,法院很公平,只算了房租。不過亦有人指法院沒有就租客遺留大量垃圾作出判罰,起不了阻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