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管武及非法集結 女侍應囚8個月18歲男生入更生中心
09月30日
梁官判刑時引述案情指,當日下午3時許起,約300名示威者聚集深水埗西九龍中心外,有人拆欄杆堵路、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可想而知現場環境混亂」。其中男生李茵豪有充分裝備,即管有椏杈及243枚彈珠,期間曾作發射的動作,一經使用可造成嚴重傷害,「不是單單出現在場咁簡單」,故年紀輕不是判刑時考慮的重要因素。但參考過往案例及他的個人情況,終採納感化官建議判其入更生中心。
至於女侍應黃芷欣,黃官指雖然被告的家人身患重病及有經濟困難,但法庭只會針對當日發生的事,而且她的雷射筆存在必然的風險,可傷及他人眼睛。就非法集結罪判她入獄6個月,管有雷射筆判監4個月,其中2個月刑期與前者分期執行,總刑期8個月。
辯方替李求情時指,被告的報告顯示他因體重問題不適合入勞教中心,建議以更生中心代替。辯方又指,黃是獨生女,讀書時期成績不太理想,但上進顧家,並承諾不會再犯,望黃官考慮背景報告內容正面,予以輕判。
18歲男生李茵豪及24歲女侍應黃芷欣承認於前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李和黃分別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在同日管有一個彈射器及243枚彈珠,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同案的16歲被告邱家樂則否認非法集結罪,其案件排期12月15日開審,預計需時3天。
法庭記者:湯璧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