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居屋購買人的家庭成員,在2015年申請居屋時隱瞞她與購買人已離婚的事實,促使購買人成功購得一個位於荃灣尚翠苑的居屋單位。該名家庭成員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2)(a)條,被控向房委會作出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被告較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5萬元。

其後,法庭根據《房屋條例》第26B條頒令購買人須繳納一筆款項,以供房委會沒收,該款項相等於居屋單位的買價(包括補價)與頒令當日的市值兩者之間的差價。法庭給予時間讓購買人向房委會繳付約220萬元的補價後,今日(5日)頒下書面命令,下令購買人繳納近40萬元,以供房委會沒收。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居屋申請人,如因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2)條,即在申請居屋時向房委會作出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如居屋申請人已購買居屋單位,法庭可命令購買人繳納一筆款項,以供房委會沒收,金額相等於有關居屋單位的買價(包括補價)與市值兩者之間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