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全港各區打擊黑工 拘13人包括3僱主
10月07日
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5個目標地點,包括商業大廈、餐廳、菜檔及貨倉,共拘捕9名懷疑非法勞工及3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6男3女,年齡介乎22至53歲。當中4男2女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外,3男1女亦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至於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而被捕的僱主則有1男2女,年齡介乎34至45歲。同時,一名26歲女子因涉嫌協助及教唆他人在港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捕。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