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今刊憲 政府多個網站增國徽圖案
10月08日
港府指出,《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今日正式刊憲生效。政府發言人表示,新修訂的根本原則和精神是『尊重』,尊重國家、國旗及國徽,並就國旗及國徽的使用、禮儀、教育和推廣作出明確規定。
行政長官已根據《條例》第3(2)條、第3(2A)條及第3(3A)條,修訂有關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並同於今日在憲報公布。修訂包括新增三個指定日子展示國旗及區旗,包括5月1日勞動節、農曆年初一及12月4日國家憲法日;在《國歌條例》附表3第1項列明的宣誓儀式(即有關作出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司法、行政會議、立法會及區議會誓言的宣誓儀式)須展示國旗和國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會及司法機構網站須使用國徽圖案;及國旗及國徽的收回處置規定。內容詳情可參閱網頁:按這裡。
特區政府承諾做好國旗及國徽的宣傳教育工作,教育局會按照《條例》第7A條向指明學校發出通告,就將國旗及國徽納入中小學教育,及學校每日升掛國旗和每周舉行升國旗儀式的事宜提供最新指引。
建立時間:0957
更新時間: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