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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屬違憲,但上訴庭在今年初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改判現有申建丁屋的所有形式均為合憲。案件今上訴至終審法院,代表郭卓堅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提出,原居民的權利「重男輕女」,帶有歧視成分,李亦驚訝政府方曾突然改變立場,承認《丁屋政策》歧視女性、出生身份或社會身份,但卻認為《丁屋政策》仍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案件下午再續。

上訴人為郭卓堅,由李柱銘資深大律師代表;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律政司司長,由余若海資深大律師代表;有利害關係方為新界鄉議局,由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代表。本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審理。

《丁屋政策》自一九七二年起實施,受惠的原居民能以三種方式申請建造丁屋: (一) 私人協約方式、(二)免費建屋牌照、(三)換地方式。郭卓堅認為《丁屋政策》構成對性別、出生身份或社會身份歧視而違憲,但上訴庭早前指郭無意申請建造丁屋,故沒有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的起訴權,但郭認為自己是受《丁屋政策》所歧視的受害者之一,應有權提出司法覆核挑戰《丁屋政策》。

李柱銘今在庭上重申,《基本法》第25條指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基本法》第40條亦指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李指政府方原本一直堅持《丁屋政策》沒有歧視成分,是屬於男性原居民的傳統權益,亦可改善郊區的房屋標準,但政府方曾經突然「轉軚」,承認《丁屋政策》歧視女性、出生身份或社會身份,但認為《丁屋政策》仍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

李續指,雖然《丁屋政策》自一九七二年起已經實施,直至現在才提出挑戰,但並不代表《丁屋政策》不可挑戰。而《基本法》第40條與《基本法》第39條有抵觸,亦凌駕於《基本法》第39條,但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當年明知如此,又知《丁屋政策》帶有歧視成分,卻仍然立例。李提出《基本法》第40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一句中,新界原居民明明無分男女,但其實只保障男性原居民,李稱:「點解我哋要當佢哋(男性原居民)係貴族咁對待?」。


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提出,香港在九十年代沒有立法禁止《丁屋政策》,問及李是否認同現時爭拗可能是根據普通法原則所指,不公平待遇(Unequal Treatment )應被視為不合理(Irrational)。李則指雖然其書面陳詞沒有提及這一點,但對此表示認同,亦認為《丁屋政策》對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的差別對待並不合理。

李續指政府僅以《基本法》第40條便把丁權合理化的做法存在缺陷,李相信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當年特意在《基本法》第40條中,指明「合法」「傳統」權益,是為了留待日後法庭自行詮釋「合法」及「傳統」兩詞,確保法例與時俱進。

代表政府的余若海指稱,《基本法》第40條並沒有解釋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保障之原因,即使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本身已歧視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但《基本法》第40條的內容早於《中英聯合聲明》所同意並簽署,中國政府及英國政府均同意給予新界原居民丁權。余強調「合法」不代表沒有歧視性(Lawful doesn’t mean non-discriminatory),原訟庭及上訴庭均裁定丁權屬於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而且《基本法》第40條亦保障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是屬於他們的憲法權利。

案件明續。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3:05
更新時間: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