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炳強:23條立法以原草案為起點 不考慮03年3項修訂
10月21日
鄧炳強接受傳媒專訪時表示,若有組織在內地危害國家安全,附屬團體不會因為並非在內地而停止繼續從事相關活動,又指《港區國安法》賦予警方毋須手令便可入屋調查搜證的權力,看不到為何23條不應有相關安排。他又以壹傳媒高層被控違反國安法為例,指有證據顯示傳媒有機會被利用為危害國安的工具,反問是否仍應提供抗辯理由。
政府曾在2003年七一遊行後,就23條立法作出3項修訂,包括內地組織被中央禁制後,從屬的本地組織不會在香港被禁;加入以公眾利益作非法披露官方機密的抗辯理由;以及取消警方在沒有法庭手令可入屋行使緊急調查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