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因欠付薪金及代通知金 各被判罰款十萬
10月21日
案情指,涉案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沒有在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欠薪及代通知金予一名僱員,涉款約165萬元。由於該公司所觸犯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他的疏忽下犯有,故公司董事亦被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指,裁決向所有僱主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僱員支付薪金及其他終止僱傭款項。發言人強調,處方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