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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指,政府完成檢討法律援助制度。大律師公會表示,仍未詳細研究法援署改革方案,但認為任何涉及在刑事案件中,選擇法律代表權的改動,應該考慮《基本法》35條指,居民有權選擇律師的條文。至於法援民事案件現時已有接案上限,在司法覆核案件同樣設上限是可以接受。公會認為,當局應該向持分者及公眾,就改革方案細節及執行作更適當諮詢。

而律師會會長陳澤銘表示,尋求公義的權利是法治的重要元素,律師會一直支持任何保障及促進尋求公義的建議,目標是讓所有人不會因欠缺經濟能力而沒法尋求公義。就法援制度檢討方案,律師會剛得悉立法會的相關文件,並會由律師會轄下的專責委員會研究檢討方案的細節。律師會將派代表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於本月26日舉行的會議,以了解檢討方案的詳細內容。

消息指,在刑事案件中,法援署計劃不准法援申請人自行選擇律師代表,而是要由法援署指派;至於民事案件,大律師每年最多可以接下的法援案件,由20宗減至15宗,事務律師就由35宗減至30宗,如果涉及司法覆核,大律師每年可最多只可接下3宗案件,事務律師最多只可接5宗;當局會公開大律師和律師,每年接下法援案件數目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