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公會更新指引 須披露干犯國安法客戶財產
10月24日
新版加入了第71項,指根據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3第5條,兩個情景可被視為「觸發披露責任的情况」:當銀行知悉有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被捕或被控,及或銀行收到執法部門的資料後,知悉或懷疑有資產為「罪行相關財產」,銀行必須向聯合財富調查組披露有關財產。該組主要調查洗黑錢、恐怖活動及販毒得益。根據《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違者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3個月。
金管局指,《港區國安法》實施一年多,金管局及銀行公會近日再次安排警方與銀行代表會面,就業界日常業務操作溝通。銀行公會經諮詢金管局及警務處,在會後更新《常見問題》,以協助銀行了解有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