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限刑事案法援申請人不得自選律師 湯家驊:安排合憲合法
10月24日
《基本法》第35條列明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而大律師公會早前表示,任何改革應根據《基本法》第35條。湯家驊在接受電視台節目訪問時指,相關安排合憲合法。他稱在國際人權公約下,選擇的定義是指市民可選擇政府提供的律師,又或自行聘用律師,又舉例指在當值律師制度下,亦是不能選擇律師。他認為若要使用公帑,便需接受相關制度。若不願意接受,則可自行聘請律師,不認為相關安排違反《基本法》第35條。
他又指,相關安排不會影響審訊結果,又指部分人認為自己選擇的律師才會勝訴,其他律師則會敗訴,他認為此概念完全錯誤,並指律師好不好雖重要,但案件本身的案情更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