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兩張清拆令,清拆兩幢相鄰4層高的僭建村屋,上周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8個月,該判決是迄今同類案件中最重的刑罰。
   
涉事僭建村屋位於大埔泮涌村,由兩名業主共同擁有。屋宇署人員巡查時發現有關村屋正在興建,由於有關屋宇並沒有獲得地政總署批准,不屬《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有關屋宇沒有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興建,故屬違例建築物。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向該兩名共同業主發出兩張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遵從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其中一名業主於2019年1月第6次檢控時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監禁12星期,另1位業主因缺席聆訊,被法庭發出通緝令至今。
   
屋宇署人員於本年7月到上址視察,發現有關僭建物仍未清拆,遂提出第7次檢控。有關業主於10月5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得悉業主過去的定罪紀錄,認為案情嚴重,於10月19日判該名業主監禁8個月。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表示,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建築物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命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罰款2萬元,土地擁有人絕不應以身試法,並有責任確保樓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