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冊處及土地註冊處公布,下月1日起,查冊人必須提供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公司註冊處發言人表示,查冊人士包括傳媒及其他行業人士,現時查冊前須聲明查冊目的的要求和安排,不會因實施新的行政安排而改變。

處方指,為進一步加強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由11月1日起,向公司註冊處查冊的人士,在查冊前需提供其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號碼或護照號碼等,查冊人士必需確保提供的資料真確,任何人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可被檢控。

處方重申,現時所有使用公司註冊處管持的公共登記冊的查冊人士,不論是個人或團體進行查冊,均須在查冊前以個人身分作出查冊目的聲明,以及確認查冊所得資料只會用於聲明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