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料年底前全面執行改善法援措施
10月26日
他指,《法律援助條例》容許受助人在民事案件提名律師,但提名不適用於刑事案件。在改善措施下,法援署會直接委派大律師或事務律師。這符合《基本法》第35條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的規定。
有關人士可選擇法援提供的律師或選擇自行聘請律師,而法援署委派律師時會根據案件性質、律師的專業範疇和經驗作考慮,確保有關人士獲派稱職的律師,以保障受助人得到公平審訊。另外,法援涉及公帑,政府必須確保用得其所。事實上在裁判法院已運作多年的當值律師服務,亦是由公帑資助的委派律師代表被告人,被告人可選擇這公帑提供的委派律師,亦有權自聘律師。這已是悠久以來的做法,同樣道理符合《基本法》第35條。
他認為,改善措施除防止濫用及優化程序外,亦防止個案只集中由少數律師辦理,例如在去年批出的司法覆核法援案件顯示,處理最多有關案件的10名事務律師接辦所有案件的94%,而處理最多案件的10名大律師則接辦所有案件的62%,一般而言,司法覆核案件都由事務律師和大律師共同處理。減低案件高度集中於少數律師,除可防止壟斷,對受助人更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