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倡銷售境外物業必須持牌 加強規管資料披露及廣告內容
10月28日
消委會今年首8個月接獲106宗境外物業銷售投訴,高於過去4年每年的數字,由2017年至今年8月共261宗,本港買家在每宗投訴平均損失36.8萬元,93%交易在港進行,當中6成涉非持牌代理,包括懷疑向準買家提供不準確或具誤導性資料、未有提供重要資料,或準買家難以取回留位費及訂金等。
消委會表示,以神秘顧客方式走訪36個本港銷售的境外樓盤,涉及19個代理及一個發展商,當中15間為牌持牌代理,但僅3間代理的營業員在小冊子、宣傳單張或名片列出無牌聲明。
另外,9成商戶在提供銷售資料等文件時寫上免責聲明,但營業員並無向神秘顧客提及免責聲明,有側重保障商戶之嫌;亦有非持牌營業員提供過時資訊甚至誤述,例如有兩次遇到營業員只提供日文小冊子,並聲稱不懂日語,仍能靠自身經驗及猜測文中含義進行買賣。
消委會指,現時法例容許非持牌地產代理及營業員透過豁免令,在港銷售境外物業,一般消費者難以分辨營業員是否持牌,而業界提供的資料亦有欠全面及準確,部分銷售廣告誇大回報或免責聲明含糊不清,一旦交易出現問題亦難受法例規管。消委會建議修例,規定銷售香港境外一手住宅物業的代理及營業員亦須持牌,並加強規管有關的資料披露及廣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