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國際刑事法律研討會今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演講廳及網上同步進行,第四個議題為《眾籌還是募集犯罪資金?》,由律師熊運信主持,請來英國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資深大律師謝華淵、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發表意見。

律師熊運信指眾籌活動主要通過網上平台,作為個人對個人的眾籌、股本眾籌或捐款眾籌等,近年全球興起眾籌活動, 但香港法律框架沒有獨立法例規管非投資相關的眾籌活動。資深大律師謝華淵表示,現時亦有不同法例可處理眾籌活動,例如《簡易治罪條例》、《盜竊條例》、《商品說明條例》、《普通法》等,眾籌活動可能被人濫用或操縱,國際雖有趨勢去訂立獨立法例直接規管眾籌活動,但香港應否訂立獨立法例,則應考慮自身需要,而非純粹為了追上潮流。

謝華淵稱,如騙徒利用網上平台詐騙公眾的金錢,公眾捐錢到網上平台,一旦騙徒使用資金的用途與宣傳時不同,騙徒便可能違反《商品說明條例》,騙徒可辯解此屬意外。謝舉例指有人籌錢讓被告聘用資深大律師為被告辯護,又或者在民事訴訟中賭注哪一方會勝訴,均屬非法行為。如公開眾籌支持香港獨立、恐怖主義、縱火焚燒、暴動等,可能干犯宣揚恐怖主義罪、教唆他人縱火等罪行,而非法眾籌所得的金錢存入銀行戶口,如有人存款、提款或支持他人犯罪等,則會干犯洗黑錢罪。由於現時已有相關法例間接規管眾籌活動,需否訂立獨立法例直接規管眾籌活動一事則需多加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