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彥工程運輸有限公司及其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的判令,向僱員支付裁斷的款項,被勞工處檢控。有關公司及其董事早前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今日(4日)各被判罰款2.5萬元,合共5萬元。

勞工處表示,上述公司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沒有在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後14天內根據判令支付款項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約5.5萬元。有關罪行是在該公司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該名董事被檢控及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指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又稱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及公司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按照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僱員裁斷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