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即不在場的人,如物資站成員、在旁邊視察的「哨兵」、接載參加者的「家長車」等,但強調任何推動、鼓勵這些罪行的行為可按「從犯」罪行懲處。至於「共同目的」是否適用,法庭裁定控方只須證明參與人士有參與意圖,毋須額外共同目的。

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向傳媒表示,裁決不會提高檢控門檻,亦不構成法律漏洞,而是釐清定罪的焦點。

他解釋,判辭強調暴動或非法集結罪,「參與」是其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定罪元素,控方要證明涉案人士有透過言語、衣著、標語等,顯示有參與其中,控方的蒐證重點不能局限於犯罪意圖,要顧及當事人的行為。

不過他提醒,即使被告不是身處犯罪現場,亦可以教唆、協助或串謀等相關罪行被出檢控,刑罰不一定低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罪。

湯家驊指,裁決難免會影響目前正審理的非法集結或暴動案,控方可能要重新組織檢控的內容及蒐證,更加聚焦被告的行為,而非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