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執業律師熊運信指,裁決釐清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構成,兩條罪均涉參加的集體,其中暴動需3人以上參與,參與者需認知自己作出暴力行為,故控方除要證明被告身在現場,亦要就被告作其他行為舉證。

熊運信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日後即使「從犯」不在暴動現場,包括在網上呼籲參與,以及準備相關物資的人士,不適用共同犯罪計畫原則,仍能以煽動等罪行入罪,同樣需承擔刑責。

至於「不完整罪行」方面,熊運信指出,假設有人嘗試撬開大閘入屋爆竊前就被警察截獲,則屬於這種情況,控方須證明被告行為已到最後一步,「企圖入屋犯法」才足以定罪。

前年7月28日暴動罪脫夫婦中的湯偉雄以及2016年旺角暴動罪成判囚7年的被告盧建民,2案早前終極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中「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等。終審庭昨日裁定檢控毋須證明暴動群眾為「共同目的」而聚集,而暴動和非法集結罪中「共同犯罪」原則並不適用,單純身處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責任,惟如身處現場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則可因「參與」或協助及教唆暴動而被定罪。裁決或左右日後2罪定罪門檻,影響數以百計示威者案件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