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起司機撞到貓狗必須停車 違者最高囚12個月
11月05日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訂明,如有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不在車內的動物受到損害,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司機亦須向任何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提供包括姓名及地址的個人資料,否則須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報警。現時,「動物」的定義涵蓋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修訂條例》生效後將包括貓和狗。
如司機在有關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可處第三級罰款 (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而沒有提供個人資料並沒有在意外發生後盡快及不遲於24小時内報警,則可處以第四級罰款 (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食衞局發言人表示,近年市民飼養貓狗數目不斷上升,牠們遇到交通意外受傷或死亡亦時有發生。《修訂條例》生效後,司機如撞到貓隻或狗隻必須停車,目的是讓受傷的貓隻和狗隻及時獲得治理,以加強保障動物福利。當然,司機應該確保在安全情況下停車,以免危及自己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