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從女友指使向其丈夫淋通渠水 31歲廚師囚9年9個月
11月09日
案情指,31歲被告陸智勤受女子何美恩(音譯)指使,向出軌丈夫張金強淋通渠水報復,陸到張的住所附近以盛載通渠水的紙杯潑向張,事發後兩日在家人及朋友的陪同下,到黃大仙警署自首。辯方早前求情時解釋,陸的所作所為是出於對女友的愛,沒有收受任何金錢報酬,而陸對戀愛事宜的應對能力弱,但他事後主動到警署自首,又願意向警方提供資料。
陳官判刑時指,男事主張金強的頭、臉、頸、胸口、眼皮及手腳灼傷,造成永久性疤痕,需住院一個月治療,出院至今一直需穿著壓力衣。張患有憂鬱症及創傷後遺症,每天不到日出均不能入睡,會突然感到驚慌,發惡夢,產生自殺念頭等。陳官認為事件對張的身體及精神上影響嚴重,完全毁掉了張的一生,而張的傷勢對其工作有負面影響,陳官不能想像到張能維持原有的薪資繼續工作。
陳官續指,被告早有預謀去策劃此場惡毒襲擊,以致張身體受永久性傷害,令張現時永久毁容及造成心靈創傷,量刑起點訂為監禁十五年,但考慮到被告認罪而扣減三分之一刑期,而被告在案發兩日後主動到警署自首,則獲扣減三個月監禁,最終判囚九年零九個月。陳官亦指,將會為被告轉交其手寫道歉信予張。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