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張慎佳促全面檢視保護兒童法例 體罰及旁觀者應受規管
11月18日
雷張慎佳表示,現時本港保護兒童的法例有許多不足,相關虐兒的罪行只是在侵害人身上延伸,認為不夠針對性,故須全面檢視虐兒法例,包括須清晰訂明虐兒的定義及範圍,而且目前法例未能完全杜絕體罰,旁觀者亦應有法律規管。
雷張慎佳指,現時的兒童死亡個案檢討委員會,只是宏觀地檢視社會上的兒童死亡原因,並非每個個案逐一檢視,死因庭亦只集中研究死者的死因。她認為需重新檢視機制,檢視有關案件,包括當兒童仍在生時,是否有任何時刻可以界入協助,避免同類事件再發生。
法改會「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成員熊運信認為今次案件量刑不算低,估計控方未有控以誤殺罪,是因為沒有辦法證明兩名被告那一行為直接導致女嬰死亡。
至於女嬰生母委託兩名被告照顧女兒,期間不時發現女兒有瘀傷。熊運信表示,若日後就「沒有保護兒童罪」立法,母親有可能有違法風險。被問到現時虐兒罪最高刑罰僅判囚10年,但法律改革委員會早前建議訂立「沒有保護兒童罪」,最高刑罰可判囚20年,熊運信認同兩者有不一致,因此法改會建議政府增加虐兒罪最高刑罰至監禁15年,若立法會仍然覺得刑罰太低,可以再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