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就《規例》下的強制檢測公告刊憲,要求於指定期間曾身處7個指明地方的人士,須於11月21日或之前接受新冠肺炎檢測,受檢人士若在11月17日至11月19日期間已進行檢測,會獲視為已遵從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

因應1宗於潛伏期間曾於香港逗留的初步確診輸入個案,有1個指明地方被納入強制檢測公告。此外,因應早前3宗於潛伏期間曾於香港逗留的輸入個案,於指定期間曾身處5個指明地方的人士需要再次進行檢測。

另外,由於一間學校爆發上呼吸道感染或流感樣疾病個案,而有關疾病病徵與新冠肺炎相似,為謹慎起見,相關學校被納入強制檢測公告。

A. 於病毒潛伏期間曾於香港逗留的初步確診輸入個案曾到訪的地方

1. 任何在11月13日上午11時至下午1時期間曾身處元朗康樂路19號鈞德樓2樓 F 及 G 室元福 X 光化驗中心的人士

B. 屬再次檢測的指明地方
1. 任何在10月19日至11月9日期間曾身處尖沙咀廣東道13號海港城香港港威酒店超過兩小時的人士
2. 任何在10月21日至11月9日期間曾身處大嶼山赤鱲角觀景路8號國泰城的人士
3. 任何在10月31日下午5時至晚上7時期間曾身處大角咀海景街46號地下 Corner Stop Bar 的人士
4. 任何在10月31日傍晚6時至晚上8時期間曾身處大角咀海輝道11號奧海城一期106號鋪居食屋「和民」的人士
5. 任何在11月9日中午12時至下午4時期間曾身處大角咀海庭道18號奧海城二期地下 G1及 G10號鋪 Market Place by Jasons 的人士

C. 其他

1. 任何在11月6日至11月19日期間曾身處香港新界沙田穗禾路 31號明愛樂群學校超過兩小時的人士須於11 月 21 日或之前接受檢測。如受檢人士選擇使用衞生防護中心派發的樣本瓶進行檢測,則須於11 月 23 日或之前交回已採樣本的檢測樣本收集瓶。受檢人士若在11月17日至11月19日期間已進行檢測,會獲視為已遵從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