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欠薪逾110萬 工程公司及董事合共罰款9.1萬元
11月26日
案情指指,該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後7天內支付工資予13名僱員,涉及款項約1,138,000元。由於該公司所觸犯的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所犯,故董事亦被定罪。該董事早前已承認大部分的控罪,被判罰款15,000元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他今天承認餘下的控罪。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裁決向所有僱主、公司董事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僱員發放工資。發言人強調,處方不會容忍相關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