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披露廉署受查人 林卓廷被控違防賄例
12月02日
控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及高級檢控官鄭致行代表,辯方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李景文同意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與《條例》有所不同,但在盤問下否認與林會面時,林曾說:「照了解,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唔係《條例》嗰度,所以唔受第三十條限制」。他指出,兩罪的調查內容很大可能重疊,若林提起,自己一定會提醒他不能披露相關資料。被問到廉署數日內即介入調查的原因之一,是因為警方沒有作適當反應阻止暴力蔓延,李僅回應事件受公眾關注,亦有利益收受的可能。
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指,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有市民在元朗被一群白衣人襲擊致重傷,游乃強帶隊在南邊圍村調查,事後會見記者,他處理的手法被傳媒廣泛報道。林卓廷在一九及二〇年三次不同時間在立法會召開記者會,表明要追究警方,以及交代最新跟進事件的情況,其中兩次有直播串流至社交平台。廉署調查後起訴他,林曾言:「我從來無咁做過,我只係指控七二一好多警察行為失當」。
游乃強在事件後調任至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第二隊,林卓廷在一九年該段影片中指控游為「警隊縱容黑社會暴打市民嘅其中一個疑犯」,並透露廉署正在調查他,厲聲指:「你而家疑犯查疑犯,有無搞錯呀?」
四十四歲的林卓廷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十(一b)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分別於前年十二月三十日、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及七月十六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案件編號:東區刑事 二七八九—二〇二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