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涉披露721事件受查人 控方指披露游乃強受查不涉公眾利益
12月07日
控方指,林卓廷根本毋需提及游被廉署調查,因為做法不涉公眾利益,旁聽人士一度譁然。林否認,指警方事後入南邊圍村調查,游乃強進入祠堂,作為在場最高級的警官,在見記者時稱看不到白衣人公然持武器,與傳媒先前拍得的片段有異。之後游在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下被調任至新界北總區,無視社會批評及公眾質疑。
控方提到,除記招外,林卓廷另循多種渠道跟進事件,包括入稟控告時任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在立法會會議上提出質詢等。而入稟比公開游受查的成效更大。林無奈道,在建制派主導議會下,他的議案未能討論,入稟亦因各種理由「無疾而終」,但作為民意代表,理應嘗試不同可行的方案。
44歲的林卓廷被控違反《條例》第30(1b)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法庭記者:湯璧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