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報道)警方國安處指控《立場新聞》涉嫌發布危害國安文章,拘捕前及時任高層、前董事等多人。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昨表示,最近香港特區執法部門依法拘捕涉嫌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的個人並凍結有關資產,是維護法治秩序、保護社會安寧的正當必要之舉,美西方一些政客對此大肆抹黑污稱此舉「損害新聞和言論自由」,完全是顛倒黑白、混淆是非,是其虛偽「雙標」的自供狀,而且,從事媒體行業並不能擁有法外特權。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見圖)亦指,有關警方拘捕行動引來一些海外政客及機構提出毫無理據的批評,竟然有人甚至公開要求立即釋放被捕者,「令人震驚」,這些要求不僅對法治完全欠缺尊重,且公然違反國際法和不干涉內政的基本原則。
港澳辦發言人指出,美西方那些政客所謂「新聞和言論自由」從來都是對外搞一套,對內搞一套;對人搞一套,對己搞一套。以美國為例,二○二○年有至少一百一十七名記者被逮捕或拘留;美英等國亦百般刁難中國媒體派駐當地的機構。事實一再證明,「美西方那些政客根本沒有甚麼他們所聲稱的『神聖信條』,種種冠冕堂皇之辭都不過是用來掩蓋其卑劣行徑的藉口和幌子!」
發言人強調,新聞和言論自由受法律保障,也需依法律行使。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從事媒體行業並不能擁有法外特權。「香港一些媒體從業者打着『新聞和言論自由』的旗號,不顧法律明確禁止之規定,鼓吹煽動『港獨』『黑暴』『攬炒』,為反中亂港分子提供宣傳平台,甘作外國反華勢力的代理人,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被依法追究是罪有應得。」美西方那些政客的聒噪打救不了他們,只會自暴其醜、貽笑大方。
鄭若驊在網誌發表文章解釋,《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言論、發表和新聞自由;而《香港國安法》第四條亦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依法保護該等權利和自由。不過,她表明,「言論和新聞自由並非絕對,行使該等權利時會受法律及達致合理目的而必須作出的規定所限制,例如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她又指,權利伴隨義務,言論自由也不例外。《香港人權法案》規定發表自由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負責任新聞作業」這個概念,在有關人權的國際法理學上已清楚確立,法庭多次強調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包括刑事法律。新聞從業員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2自由權利保障。
她總結,受保障的正當新聞活動,及應予防範、制止和懲治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之間,界綫非常清晰,香港一直依法享有資訊流通自由,「那些針對我們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指控全然出於無知,又或是別有用心。大家只要客觀分析事物,就不會被混淆視聽。」
港澳辦斥美西方政客大肆抹黑
01月01日